安溪新闻 发表于 2011-7-22 22:33

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有改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昨日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企业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补缴,补缴后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原一次性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需退还。

  据了解,按我省原有政策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将无法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新的规定改变了这一限制,将给老百姓养老带来更多保障:因缴费不满15年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的我省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可自愿退还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一次性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补缴后计发给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对于2010年12月3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继续后延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基数和费率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执行。

  那么补缴的费用有多少?我省规定,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补缴行为发生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厦门)的60%确定,补缴费率为26%。以全省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850元为例,补缴一年的费用就是30850×60%×26%=4812.6元,补缴的年限越多,费用就相对高一些,但之后每月享受的保障,领取的养老金就会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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