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林钦固)县政府近日出台文件,调整提高201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2年1月起,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标准为每人每月340元,较今年每人每月上调6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200元,较今年每人每月上调30元左右;五保户每人每月420元,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凡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月人均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即城镇居民低于每人每月340元,农村居民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均属保障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五保对象以及鳏、寡、孤、二级以上重病残、因灾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为保障重点。对农村中计生三户、优抚对象,特别是“二女”结扎的特困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保障。对服刑释放或服役期间其家庭确经济系困难的特困户,根据调查情况属实同样可以列入保障范围。
2012年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后,我县对保障对象不再重新评定发证。按照“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要求,对低保家庭人员、收支情况发生变化的以及新出现需纳入保障范围的特困家庭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既对经济收入明显好转高于保障线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新增对象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等有关程序进行办理。2012年起,城乡低保每半年滚动一次,低保对象、资金发放、人均补差水平等重要数据进行准确统计、填报,同时向社会公布。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将根据低保对象调查数据,做好低保对象的核实和所需资金的测算,并根据低保标准或补助水平的提高以及保障面的扩大,逐年增加财政预算。最低生活保障将由县财政国库通过农村信用社渠道,及时、足额把保障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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