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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新闻] 安溪一司机肇事逃逸伤者再遭碾压身亡 一审获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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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0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泉州网—东南早报讯(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陈福来)在安溪金谷镇元口路段发生的一起车祸中,王某被车撞后又遭另一辆货车碾压,四肢开放性骨折和颅脑严重受伤,当场死亡。近日,第一次撞倒王某后逃逸的司机苏某被判刑6个月。

  今年2月20日晚上7时许,苏某驾驶货车从安溪县城关往湖头方向行驶,途经省道307线金谷镇元口路口靠近水电厂路段时,看到前方的行人王某。苏某认为,王某会让车先过,就没有减速,继续往前高速行驶,可王某并没有避让车辆,等苏某发现王某就在前方四五米远时,急刹车已来不及,货车一下子将王某撞倒在地。


  事发路段没有路灯,很昏暗,苏某以为没人看见他肇事,加上非常害怕,便加大油门,快速逃离现场。此时,对向又急速驶来一辆货车,司机吴某开车从安溪剑斗镇往魁斗镇方向行驶,至金谷元口路段,吴某在超车时发现路中躺着一个人,要避让已来不及,货车一下子从王某身上碾压过去,向前滑行了几十米后才停下来。

  王某当场死亡,经鉴定,他的面部大面积擦挫伤,右额颞顶枕骨开放性粉碎骨折,脑组织外溢,四肢开放性骨折,死因系重度颅脑损伤。

  苏某向前开了约600米后才冷静下来,觉得自己难逃法网,便拨打电话报警,并驾车返回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认定,苏某肇事后未停车保护现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苏某事后与死者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12万余元赔偿款,取得谅解。  

  近日,安溪法院一审审结此案。法院认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他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判苏某有期徒刑6个月。

    (来源: 泉州网-东南早报)
发表于 2012-10-11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驾驶,不要加速行驶会影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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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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