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标准委有关人士日前向记者介绍,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已经过修订,今年7月1日实施,不过新标准的修订没有涉及饮酒、醉酒驾车的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原来的数值检测标准依旧不变。
对比新旧两个标准,记者发现新标准增加了一些细节规定——为保证检测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新标准要求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对检验结果应该出具书面报告。
同时,增加了唾液酒精试纸条检测内容,规定如果不具备呼气或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或者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其中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是新增加的检测方法。而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采用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这在新旧标准中的规定都一样。
国家标准委交通能源处有关人士介绍,按照标准,对于认定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属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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